来源:bob综合体育登录 发布时间:2025-08-20 21:05:16
2025年7月8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联合印发《农药经营″一件事″实施方案》,以进一步整合优化农药经营审批流程,让农药经营者高效办成″一件事″。
《方案》指出,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设″农药经营‘一件事’″主题模块,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在县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农药经营‘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整合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服务资源,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延伸服务窗口,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引导经营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以实现营业执照信息核验。探索″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对非核心材料缺失的,允许经营主体承诺后先行受理、5日内补齐补正;编制标准化服务指南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办理标准,实现″流程可视化、操作标准化″。
2025年6月5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公告了关于加强三环唑登记管理措施,称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三环唑采取登记以下管理措施:
自2025年12月31日起,撤销三环唑已登记产品在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上的登记应用限制范围,相关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变更。
2025年6月5日,为逐步加强海南农药监管工作,结合农药生产和农业用药需求实际,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修改形成《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2025年修订版)》并公开征求意见。
新增的农药成分:2021年修订版禁止销售和使用的氰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毒死蜱、磷、氟苯虫酰胺,在2025年修订版中被列入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成分。
删除的农药成分:2021年修订版中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五氯酚(五氯苯酚),在2025年修订版中被删除,不再列入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成分列表中。
毒死蜱相关规定的调整:2021年修订版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含有毒死蜱成分的农药,但2025年修订版则调整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含有毒死蜱成分的农药,不过允许取得含有毒死蜱成分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以向省外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行为。
2025年5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对农药颗粒剂产品的管控措施,以应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2025年5月19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一)用于防治根腐病、立枯病、纹枯病、烂秧病、猝倒病、白绢病、茎腐病、枯(黄)萎病、青枯病、黑痣病、全蚀病、黑胫病、土传疫病、凤梨病、根肿病、线虫等土传病害。
(二)用于防治蛴螬(含蔗龟)、地老虎、蝼蛄、金针虫、根蛆、根瘤蚜等地下害虫。
(三)用于吸浆虫、二点委夜蛾、跳甲、象甲、稻瘿蚊、福寿螺、钉螺、蚝蝓、蜗牛、仓储害虫、害鼠、黑皮蠹、蝇(幼虫)、蚊(幼虫)、红火蚁等防治对象。
(四)用于甘蔗上的螟虫、蚜虫、绵蚜、条螟、蓟马等防治对象;用于玉米或者高粱喇叭口期的玉米螟、草地贪夜蛾等防治对象;用于防除水田杂草;用于苗床基质。
二、2025年5月19日前取得登记,不符合用途要求的农药颗粒剂产品,需要继续生产销售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2026年5月1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三、2025年5月19日前取得登记,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时,应当提供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及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的说明材料。
四、2026年12月1日起,撤销不符合用途要求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2026年12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能够继续销售、使用。
2025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提出4项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拟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相关联的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的作物,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文件中指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广告审批不得进行直播营销。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2年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为网络直播售药划定了禁区。随后,各地进一步探索直播售药。需要指出的是,各地持不同的监管态度。
如上海的监管态度较为保守,根据《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
云南的监管态度则相对开放,″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指出,″提供直播方式开展药品销售的,应当保存第三方平台内药品营销活动的直播视频″ 相较而言,河北处于一种中间态度,认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探索发展。
5月12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会介绍,《条例》设置″农产品产地″和″农业投入品″两章,加强源头治理,严把农产品环境安全关口。
在农业投入品管理和控制方面,《条例》明确了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制度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规范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推动农业投入品经营环节的标准化、制度化。要求有关部门健全农药、兽药销售信息追溯体系,探索开展指导性定额使用,建立销售、使用情况监测统计和预警制度,稳妥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在保护产地生态环境方面,《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了监测的重点区域、计划定制、报告编制等要求。同时,规定了土壤、水、大气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禁止行为;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级,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域和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强优质农产品产地保护,开展产地污染治理,从产地环节切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途径。
据介绍,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66条,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优质农产品促进、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在种植养殖环节,《条例》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人用药和原料药。细化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和事项,明确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防止农产品生产记录流于形式,为实现″过程有控制、安全有保障、问题可追溯″夯实基础。
在监督抽查方面,《条例》规定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同时,规范了抽查工作程序。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